贈與土地 不適用10%優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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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/台北報導

屏東縣財稅局提醒,土地贈與無法適用「一生一次」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10%,根據現行土地稅法規定,這項優惠稅率僅適用於「買賣」等有償移轉的情況,並不包括「贈與」這類無償移轉。

財稅局說明,即使土地最終用途是自住,只要是透過贈與方式移轉,就不符合法定資格,必須改依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
稅法規定的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,會依土地漲幅分為20%、30%、40%不等,遠高於10%的優惠稅率。財稅局指出,這項制度設計是為了讓真正購屋自住的民眾能減輕負擔,但也同時防堵透過無償移轉方式來規避稅賦。

財稅局提醒,若民眾希望適用優惠稅率,土地移轉方式必須為買賣,且須符合「自用住宅用地」的相關要件,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;持有土地滿六年以上;無出租、無營業使用;完成戶籍登記;名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上限。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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